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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刑事律师—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014-01-16 23:07:54 来源:
将简易程序导入公诉案件的审理,是庭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不仅大大 提高了基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诉讼效率,而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但由于立法不够完善,加之“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检、法两 家因认识不统一,出现诸多不协调,从而影响了建议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笔者试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立法上完善、规范建议程序的适用,并制定操作性强的有关司法解释。
1、刑事诉 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否决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并记录在案,以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 利。
2、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法院受理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后,应在7日内将是否同意的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3、两高对“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 的范围应达成共识,并明确规定不能将“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作为转化普通程序的条件。
4、规范公诉人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在审判人员查明 被告人基本情况、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后,不需要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直接由公诉人举证,然后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在被告人作最后 陈述之后,便可以进入宣判阶段,体现简易性的特点。
三、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意识。
1、公诉人应树立强烈的监督意识,克服怕麻烦的思想,尽量出席简易庭的审查,加强审判监督。
2、公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裁定认真审查,加强事后监督。
3、对法院变更简易程序的恰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必要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检、法两家的实践中应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执行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充分 发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优势。
1、检、法两家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上的文书要求,并按时送达。
2、检、法两家在实践中对不适用或不 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应通过协调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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